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金泽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506****948B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1866号 |
| 案号 | (2017)苏0925执15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25 |
| 发布日期 | 2018-0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帆瀛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货款22.44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6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帆瀛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原告上海帆瀛菊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140元,由被告江苏正广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70元。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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