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312****5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0852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5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超支付租金283570.11元,并支付未返还租赁物的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按照钢管每天每米0.005元、扣件每天每套0.003元、钢架板每天每块0.25元、钢管接头每天每个0.005元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超返还钢管14088.35米、扣件27876个(包括连接扣件7460个、十字扣件16266个、转向扣件4150个)、钢架板1211块、钢管接头(200㎜)100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钢管每米20元、十字扣件每个7.50元、连接、转向扣件每个8元、钢架板每块95元、钢管接头(200㎜)每个4.8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2元,减半收取计2821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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