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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裕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单延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0429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丹执字第01045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恢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7
    发布日期 2018-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裕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及律师费2991500元,由被告南京裕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前归还491500元,同年8月20日前归还50万元,同年11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2016年2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5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8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11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2017年2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5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8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二、被告单延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6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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