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裕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单延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70429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执字第01045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恢7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27 |
发布日期 | 2018-03-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裕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息及律师费2991500元,由被告南京裕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前归还491500元,同年8月20日前归还50万元,同年11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2016年2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5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8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11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2017年2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5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同年8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二、被告单延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66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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