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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绛县农商银行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运城市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