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荃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264347-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执140号 |
| 案号 | (2017)苏0925执158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江苏荃宇深水装备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工程款800万元。二、被申请人江苏荃宇深水装备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底前支付工程款300万元,于2017年3月底前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工程款150万元,于2017年9月底前支付工程款150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前支付工程款50万元,于2018年3月底前支付工程款50万元和利息(利息以欠付款为基数,从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如被申请人江苏荃宇深水装备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一期工程款未能按约支付,则视为全部款项均已到期,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欠款利息。四、本案仲裁费51304元,由被申请人江苏荃宇深水装备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江苏荃宇深水装备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底前支付给申请人。五、被申请人江苏荃航阀门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海洋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陈刚对被申请人江苏荃宇深水装备有限公司、江苏荃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所涉纠纷余无纠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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