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790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鼓商初字第01212号 |
案号 | (2015)鼓执字第032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12 |
发布日期 | 2015-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23620元、名义货价1000元及逾期利息44093元,共计368713元,并自2014年6月24日起以欠付租金本金3236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洪永刚、姜堰市亿鸿包装材料厂对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永刚、被告姜堰市亿鸿包装材料厂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15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35元,由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洪永刚、姜堰市亿鸿包装材料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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