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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永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90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中商初字第00225号
    案号 (2015)泰中执字第00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4
    发布日期 2016-02-25
    已履行 已经偿还2150万元。
    未履行 未履行650万元。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罚息计945833.33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3574166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1451466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赔偿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539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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