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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亿鸿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洪永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90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宜和民初字第0254号
    案号 (2014)宜执字第03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1-25
    发布日期 2015-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宏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洪川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3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二、黄宏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洪川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6万元; 三、华洋公司、亿鸿公司及洪永刚对上述借款本息及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华洋公司、亿鸿公司及洪永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宏江追偿。 如果黄宏江、华洋公司、亿鸿公司、洪永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已由许洪川垫付,该款由黄宏江、华洋公司、亿鸿公司及洪永刚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许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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