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1374****204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11民初15634号 |
| 案号 | (2020)辽0211执340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93,879.26元及利息(以91,879.2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17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大连凯洋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大连金玛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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