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煤安监咸罚〔2021〕3025号、陕煤安监咸罚〔2021〕30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百三十三条;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项、《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5.2.2。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泰发祥煤矿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2.对泰发祥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宋英明处叁仟元(¥3,000.00)罚款;3.对泰发祥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宋英明处叁仟元(¥3,000.00)罚款;4.对泰发祥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宋英明处叁仟元(¥3,000.00)罚款;5.对泰发祥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6.对泰发祥煤矿给予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宋英明处叁仟元(¥3,000.00)罚款;7.对泰发祥煤矿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8.对泰发祥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9.对泰发祥煤矿处肆万元(¥40,000.00)罚款。合并给予泰发祥煤矿警告、处贰拾叁万元罚款(¥230,000.00),对其主要负责人宋英明处壹万贰仟元(¥12,000.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5 |
决定机关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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