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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市兴隆台区鑫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12****02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7401民初77号
    案号 (2020)辽7401执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9-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鑫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各给付原告孙桂林29万元、陈绍霞29万元,并自2019年1月11日起各自以29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鑫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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