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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8863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03民初4945号
    案号 (2020)浙0103执3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下城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银芳投资款1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银芳投资收益23287.67元; 三、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银芳逾期利息76333.33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12月6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此后按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投资款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蒋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3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32元,由被告杭州联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联合中小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662元,由原告蒋银芳负担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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