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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19]142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该公司2015年-2017年度取得各项车间承包经营费用5353225.21元,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至检查日止,未入账、未按规定调增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33167.21元、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60058元、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60000元、未申报纳税。2、该公司2015年-2017年度取得含税加工费收入344601.54元,分别为2015年117767.62元,2017年226833.92元,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至检查日止,未入账、未申报纳税。3、该公司2017年度取得含税房租收入150000元,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至检查日止,未入账、未申报纳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认定违法事实一,处罚款991729.73元;对上述认定违法事实二,处罚款90590.95元;对上述认定违法事实三,处罚款43113.85元,以上罚款合计1125434.5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张剑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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