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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百里杜鹃仁和乡竹林脚煤矿
    法定代表人 赵通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1058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164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5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1
    发布日期 2015-12-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竹林脚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煤公司货款614685.5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竹林脚煤矿不能偿还部分由连云公司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中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9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19元,由竹林脚煤矿、连云公司负担8761元,由中煤公司负担358元。竹林脚煤矿、连云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已由中煤公司垫付,竹林脚煤矿、连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中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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