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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春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222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784民初1358号
    案号 (2016)粤0784执1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5
    发布日期 2016-1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为1600000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刘春霞、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2014抵字025号《抵押财产清单》)在最高余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2014抵字026号《抵押财产清单》)在最高余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财产(存放于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品仓和门市仓内的铜糠2726公斤、废铜14070公斤、铜棒l09418.70公斤、铝线1012公斤、铅皮2886.60公斤)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81.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刘春霞、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四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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