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922244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784民初536号 |
| 案号 | (2016)粤0784执10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6-20 |
| 发布日期 | 2016-07-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春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梅娟归还借款本金161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刘春霞欠原告陈梅娟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梅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3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15535.5元,由被告刘春霞、鹤山市伟伦铜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帝福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东兴神骏燃气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四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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