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213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4民初881号
    案号 (2020)京04执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李延妮(YANNI LI)返还对价款260 381.2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260 381.2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李延妮(YANNI LI)返还对价款433 968.7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433 968.7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李延妮(YANNI LI)返还对价款88 293.75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88 293.7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李延妮(YANNI LI)返还对价款6 697 031.38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6 697 031.3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李延妮(YANNI LI)返还对价款359 175.01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359 175.0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如果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至第五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执行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七、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宣化电气有限公司对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案件受理费66 880元,减半后法院实际收取33 440元,由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宣化电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由李延妮(YANNI LI)垫付,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宣化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李延妮(YANNI LI)]。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