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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56****7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053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 000 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照约定月利率9.6‰计付借款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14.4‰(原贷款利率9.6‰基础上加收50%)计付自2018年12月30日至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亚涛、刘福德、丁小娟、黄国东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91元,由平顶山市顺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牛亚涛、刘福德、丁小娟、黄国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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