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0056****7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3817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恢2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申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101431.68元、罚息74457.5元,以上合计2775889.18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额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金铭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永生、张晓煜、丁小娟、郑琳琳、丁浩伟、孙金辉、黄国东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平顶山市申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7元,由平顶山市申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铭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永生、张晓煜、丁小娟、郑琳琳、丁浩伟、孙金辉、黄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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