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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056****71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22民初4221号
    案号 (2019)豫0422执1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平顶山市博辉实业有限公司、李晓辉、高卫峰、刘曹军、王晓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0元,由被告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博辉实业有限公司、李晓辉、高卫峰、刘曹军、王晓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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