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2687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1692号 |
| 案号 | (2019)豫0411执恢1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黄国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向孟跃辉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支付之日止)。 二、刘曹京、丁小娟、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判决第一项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28元,保全费5000元,由黄国东、刘曹京、丁小娟、平顶山万马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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