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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枞阳县安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敏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025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72民初437号
    案号 (2017)鄂72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2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与被告桂敏超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桂敏超、被告吴启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45933.41元、利息及罚息(2016年3月10日之前利息为117024.82元、罚息为60813.32元,之后按照原、被告所签订的《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律师费53475元; 三、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对被告桂敏超所有的“安达1166”轮享有船舶抵押权,有权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及本案诉讼费用就“安达1166”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枞阳县安达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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