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575****07X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4民初8214号 |
案号 | (2019)粤0114执3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02-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浩辉偿还借款本金27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7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止); 二、被告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浩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许诒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许诒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汤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50元,由原告汤浩辉负担14429.1元,被告广东盈佳智能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万诚创展投资有限公司、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恒熙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新杰大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盘小薇、许志华、许诒共同负担18242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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