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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佛税稽 罚 〔2020〕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于2017至2018年度以帐外经营方式少计收入2,292,051.00元,折算成不含税收入为2,225,292.23元(其中2017年度不含税收入金额为1,086,921.36元,2018年度不含税收入金额1,138,370.87元),造成少缴增值税66,758.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73.13元、教育费附加1,771.45元、地方教育附加1,180.97元、企业所得税562,291.95元,构成偷税。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计380,234.3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