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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万椒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734号当事人:台州万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AP1FL6C(1/1)法定代表人:周长军联系电话:1368174445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东路762号2019年7月11日11时16分,执法人员到巡查至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A地块项目工地附近时,发现排水户台州万椒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地里的污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一共排放了大约六七十立方的污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补办排水许可证,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在收到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排放污水并于2019年7月23日补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排水户台州万椒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A地块项目工地里污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现场情况。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018581)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9年7月11日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证。三、委托代理人刘红兵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排水户台州万椒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椒江区洪家街道洪兆路南侧、经三路西侧A地块项目工地里污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详细情况。四、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了台州万椒置业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五、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证明被当事人身份主体资格,证人身份等情况。六、2019年7月23日补办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证明了在2019年7月11日案发时,排水户台州万椒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3
    决定机关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