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金市)文罚字〔2018〕第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载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文化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文化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九)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的规定,应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止提供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文化产品,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75.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0475.35元。2018年4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市)文罚告字〔2018〕第1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5月2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责令你单位停止提供载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文化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75.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0475.35元。你单位如接受本处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市工商银行任一网点交纳罚款,账户: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30290335301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文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2
    决定机关 金华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