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台缔景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0331****484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03民初2162号 |
| 案号 | (2020)冀0503执3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缔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丽静返还消费奖励款18,7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消费奖励款返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被告邢台缔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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