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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缔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331****48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82民初2845号
    案号 (2019)冀0582执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5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缔景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梅英奖励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邢台缔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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