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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海环罚字[2019]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单位负责建设的星湖湾项目位于江海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