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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真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2****24X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前证执字第31号
    案号 (2019)粤03执2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4
    发布日期 2019-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执行人真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应收账款回购合同》、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真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回执》等,以及上述核查事实出具此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自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真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如下: 一、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0元。 二、应付回购溢价款:从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8日的应付回购溢价款为人民币41,226,944.44元(500,000,000.00×7.69%×386/360)。 三、资金占用费:按照7.69%/年溢价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2019年8月5日,资金占用费为:500,000,000.00×7.69%×199/360=21,254,305.56元)。 四、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应付未付回购款541,226,944.44元的违约金,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截止2019年8月5日,违约金为541,226,944.44×0.5‰×199=53,852,080.97)。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有关规定,上述第三项执行标的资金占用费和第四项执行标的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五、债权实现费用:公证费550180元(详见附件八)。 附件: 附件一:《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和《应收账款回购合同》复印件(共36页); 附件二: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共2页); 附件三:真元保理支付回购溢价款银行转账复印件(共2页); 附件四:光大信托出具的《权利/财产转移通知书》复印件(共2页); 附件五:真元保理盖章确认的《回执》复印件(共1页);附件六:鸡西银行邮寄送达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说明》公证书复印件(共10页); 附件七:真元保理盖章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共2页);附件八: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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