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如皋市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8260****07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3民初16613号 |
案号 | (2020)苏0583执33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如皋市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昆山金励试剂化 工有限公司货款1789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 178905.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 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昆 山 分 行 营 业 部, 账 号: 322019864360515152603553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 两项合计3546元,由被告如皋市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 款原告昆山金励试剂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 告如皋市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 原告昆山金励试剂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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