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沙国罚〔2017〕4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未在2017年7月申报期内进行所属期第二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你单位现已逾期申报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4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国家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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