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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3410****45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4民初2856号
    案号 (2020)冀0634执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灵山煤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曲阳县富必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1,015,068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9年9月25日至还清款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曲阳县富必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28元,由原告负担2350元,被告负担19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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