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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UD2E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民初676号
    案号 (2022)晋0522执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晋芳借款本息108779.73元,并自2020年7月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郭晋芳借款本息109397.26元,并自2020年9月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1元,由被告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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