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秀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2156692536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02民初5644号 |
案号 | (2017)京0102执81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日期 | 2018-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七万元; 二、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三 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十万元; 三、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 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十万元; 四、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四 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十万元; 五、如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 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且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就全部欠款金额自上述条款违约之日起向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九十元,由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 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九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九十五元(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向原告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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