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925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26963号 |
案号 | (2016)京0102执82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1 |
发布日期 | 2016-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十万元;二、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十万元;三、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十万元;四、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一百万元;五、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一百万元;六、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二百万元;七、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八元八角整。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六百九十一元,由原告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五千三百四十五元五角(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五千三百四十五元五角(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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