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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925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商)初字第14065号
    案号 (2016)京0102执7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4
    发布日期 2017-0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山西三利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签订的《900kt/a铝板带项目阴极炭块供货合同》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解除; 二、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三利碳素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一百三十七万三千三百一十二元六角五分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实际尚欠履约保证金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西三利碳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九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山西三利碳素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五百八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八千三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0200065009026400408,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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