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925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2225号 |
案号 | (2016)京0102执30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2 |
发布日期 | 2017-0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四十万元;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八十万两千三百五十元。案件受理费用八千二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一百三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一百三十一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按捺手印时发生法律效力。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四十万元;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八十万两千三百五十元。案件受理费用八千二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一百三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一百三十一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按捺手印时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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