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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庆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899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枣民二商初字第70号
    案号 (2015)枣执字第00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28
    发布日期 2016-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3871533.7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2929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并对被告龚友门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611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冠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龚友门、龚昌耸、朗需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2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担6500元,被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冠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龚友门、龚昌耸、朗需敏负担2449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山东六桂塑胶有限公司、冠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龚友门、龚昌耸、朗需敏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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