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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消)行罚决字〔2021〕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荣安中心大楼部分防火门被拆除,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决定给予宁波荣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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