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越环罚字[2016]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广绍热电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6年8月11日,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收到绍兴市环境监控中心对绍兴广绍热电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控报告,显示绍兴广绍热电有限公司2016年7月8日二氧化硫折算后日均浓度为112.00mg/m3,7月9日二氧化硫折算后日均浓度为135.40mg/m3,7月10日二氧化硫折算后日均浓度为140.77mg/m3,7月11日二氧化硫折算后日均浓度为110.07mg/m3。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2016年8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绍兴广绍热电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绍兴市新民热电有限公司的燃煤锅炉都已转入绍兴广绍热电有限公司,因该公司8#流化床锅炉偶尔脱硫设施会出现故障,导致1#烟囱废气超标排放。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绍兴广绍热电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有自动监控数据审核报告、监督考核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责令改正2、罚款壹拾陆万伍仟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11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王淑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