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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盘兴卫公罚[2019]0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4
    决定机关 盘锦市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