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医罚〔2019〕4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鄞州安和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2019年06月19日使用护士成XX为患者进行洗牙洁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