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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传罚〔2018〕4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鄞州安和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于2018年03月20日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百能抗菌洗手液)的行为,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2.2关于“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7
    决定机关 区卫生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