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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放罚〔2018〕41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鄞州安和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7
    决定机关 区卫生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