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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艺照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066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1民初2908号
    案号 (2019)京0101执9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艺照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用770万元; 二、被告艺照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390 273.97元; 三、被告艺照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8 090 273.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给付原告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 四、被告艺照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 五、被告戈俊民对上述一至四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 48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艺照天下(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戈俊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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