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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德兴市恒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德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当事人未提供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181民初132号
    案号 (2017)赣1181执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7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德兴市恒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南昌县德瑞自卸车配件经营部货款30,270元及质保金20,000元,合计50,27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被告德兴市恒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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