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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0009****28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39570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23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PAZL0876-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PAZL1058-ZL-01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卡业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即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豫M82359,车架号:LFWRRXRJ3F1F06692,发动机号:52560126)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豫MF929挂,车架号:LF59DXD39F0P00660),并协助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13,718.73元(已扣除保证金46,964元)以及违约金(按全部未付租金213,718.73元的20%计算);   四、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   六、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周大兵、陈水莲、武跃峰、李青芳、杜国强对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三、五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周大兵、陈水莲、武跃峰、李青芳、杜国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48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门峡晋远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国铭、周大兵、陈水莲、武跃峰、李青芳、杜国强共同负担,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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