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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马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跃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58****88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2182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13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7-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海克斯康公司与被告瑞马公司2014年2月28日签订的承揽(采购)合同。 二、被告瑞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海克斯康公司保证金5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876元由被告瑞马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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