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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瑞马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00000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21民初6505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8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8
    发布日期 2017-04-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瑞马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3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被告江苏瑞马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20元,由被告江苏瑞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30(已由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代垫,被告江苏瑞马汽车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3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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